【以案说法】厦门七旬老人开公司卖营养粉,竟

摘 要

  俗话说 民以食为天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网络图片) 近日 海沧法院宣判了一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让我们来看一看是怎么

俗话说

民以食为天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网络图片)

近日

海沧法院宣判了一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让我们来看一看是怎么回事吧!

今年80岁的陈某,早年学习中医,毕业于某中医学院,毕业后曾在中医研究所工作,晚年创业,设立Z公司生产中医保健品——一种给糖尿病人代餐使用的固体营养粉。这种营养粉主要是由大麦、甘草、葛根等十多味中药配制而成。

2018年初,陈某看到其他降糖药品有添加格列本脲,其在明知格列本脲禁止加入保健品的情况下,仍从药店购置格列本脲片,开始在生产的固体营养粉中添加格列本脲并销售。一些糖尿病人经亲戚朋友介绍向陈某进行购买,一些公司由此发现商机,也找到陈某购买原料粉。

看到这里

大家可能就想问了:

什么是格列本脲呢?

格列本脲又叫优降糖,是一种降糖效果明显的处方西药,但是由于副作用比较明显,长期大量服用,会造成低血糖和肾病,甚至引发死亡,因此该药只有特定人群才可使用,而且需要在医生指导下服用,在不知情情况下服用是非常危险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声称辅助降血糖(调节血糖)功能产品可能非法添加物质包含格列本脲。

案件始末

一些病人在服用固体营养粉后,出现了低血糖、血压升高、皮肤瘙痒、胸闷等症状,于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冲击Z公司,抓获了陈某,并查获生产产品和设备,本案案发。

经鉴定,抽样检测的已售营养粉和现场查扣的部分营养粉均检出格列本脲。


陈某到案后,曾供述犯罪事实,后拒不认罪。

法院审理

海沧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陈某及其经营的Z公司明知格列本脲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掺入其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金额达690400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案系单位犯罪。陈某在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因销售出去的固体营养粉,并未大范围流转,对陈某减轻处罚。


同时,海沧法院亦认为:

被告人本应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社会主义医师精神,发扬光大祖国的传统医学,但其利欲熏心、弄虚作假,不惜辜负他人对自己的信任、对传统医学的信任,销售违规添加处方西药的保健品,并宣传可逐渐替代药品,此举不仅不会增益健康反而会损害他人身体。

更为严重的是,在传统医药逐渐振兴的历史进程中,被告人的行为使得人们对于老中医和作为中国特色瑰宝的中药保健产生怀疑,伤害的是人们对于中医药行业的信任和感情。

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三、扣押在案的6605瓶格列本脲、含有格列本脲的产品、原料予以销毁;扣押的V形混合机、电子称依法予以没收。

四、责令被告单位、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单位A公司人民币600000元、被害单位B公司人民币70000元、被害人郑某人民币7800元。

五、禁止被告人陈某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本案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保健品中添加药品予以销售的案件频发,作为特殊种类的食品,保健食品与百姓身体健康息息相关。食品安全大如天,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海沧法院对危害食药安全的犯罪行为严惩不贷。

同时,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系老年犯,本着宽严相济、不纵不枉的原则,海沧法院作出相应的刑罚并禁止其从事相关行业。重要的是,本案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指引作用,以人民为中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判决书释法说理,增强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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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xmhc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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