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离婚冷静期的消息甫一放出,就在各大媒体平台上激起千层浪。网友们反应十分激烈,网络舆论基本上持否定态度。
然而与民间一边倒的反对声音同时,离婚冷静期的立法工作却一直有条不紊地推进。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草案在婚姻家庭编部分新增加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并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讨论。2020年5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草案。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开始实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至此,离婚冷静期正式落地施行。
网络舆论抵触离婚冷静期的主要原因是觉得个人自由受侵犯和被担忧家暴者的安全问题。自有人大代表提出设立离婚冷静期开始,不少人都认为这一政策不切实际。故当这项政策成为板上钉钉的事实时,很多人都觉得难以置信,不可接受。然而事实上,离婚冷静期在我国早有渊源,在世界上也广泛存在。
接下来我将梳理离婚冷静期的本土渊源和域外实践,结合数据分析我国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现实原因,并进一步探讨家庭婚姻的伦理价值和公权力干预个人生活的法理基础与合理边界等深层问题,反思离婚冷静期的舆论形势和立法行动反向而行的现象,最后简要总结这一政策带给我们的经验启示。
一、离婚冷静制度的本土渊源及域外规定
1.本土渊源
首先,离婚冷静期在国内有法律和实践两方面的渊源。
在立法上,我国实行双轨制的协议离婚制度,即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类。根据《民法典》地一千零七十六条和地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据民法典规定, 目前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登记离婚。
1950年我国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原则上强调婚姻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离婚受到诸多限制。例如,诉讼离婚需要“三看一参”(当时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基本审查方法是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理由以及参考离婚对子女利益的影响)、登记离婚需要出具介绍信等。
1994年颁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了离婚审查期。离婚审查期是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条件的审查,符合离婚条件即发放离婚证。审查期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当事人冷静思考婚姻关系,但更多的还是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工作,由基层单位进行调整工作。离婚审查期是我国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最初本土经验。[1]
重要转折出现在2003年。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离婚审查期,意味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离婚最自由的时代到来。其第13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意味着离婚不再有时效延迟,凡婚姻登记人员经审查询问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即可办理。[2]
在具体实践上,针对日渐增多的闪婚闪离现象,一些地方在条例废止离婚审查期之后设立了不同类型的离婚冷静制度,尤其是2016年以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探索在各省广泛铺开。例如,浙江省嘉兴市民政局在2012年就实行“预约离婚”的方式,当事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先向婚姻登记机关预约,预约成功一周后才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3]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全国范围内的很多法院按照该意见的要求,进行了离婚冷静期的试点工作。例如,2016年5月,山东省武城法院建立了三级综合调解体系,对一方强烈要求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案件,规定了不超过六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可见,设立离婚冷静期并不是突如其来的“拍脑袋”决定,而是一个从早期萌芽到放开再到收紧的漫长过程,在我国有其自身的历史逻辑。之所以在网上遭遇强烈反对,是因为对于年轻的网民群体来说,自2003年开始实行的自由宽松的离婚政策已经让高自由度的离婚观念深入人心。不了解前情的民众难免会觉得离婚冷静期如同从天而降的枷锁,因此产生抵触情绪。
纵向对比来看,2003年至2020年我国的离婚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是相当自由的。一位法学学者评价道:“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以充分保障公民私权利为主导思想,更加体现婚姻自由原则,充分张扬 个人意思自治 自己责任 自己决定权 等私法自治理念,离婚自由得到了充分保障。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就笔者的视野所能涉猎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主要国家的协议离婚制度中,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已是世界上最自由的离婚制度之一。”[4]因此面对今年的离婚冷静期很多中国人难以适应这种转变。
2.域外规定及中外对比
其次,离婚冷静期并非中国独创。世界很多国家都面临着离婚率普遍攀高的情况,很多国家均在离婚程序上增加不同的门槛。
对我国最有借鉴意义的是韩国设置的“离婚熟虑期”。韩国对熟虑期时长的设置更多地考虑了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可分为三种情况:当事人双方没有子女,冷静期为一个月;有子女但不需要被抚育,也是一个月;有需要抚育的子女,为三个月。
英国设置了反省与考虑期。《英国家庭法》规定,离婚双方当事人主张应该先参加信息会议,由专业人士对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普及法律知识并告知潜在问题。当事人独自或共同参加信息会议三个月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声明。法院根据声明内容为当事人指定反省与考虑期。反省与考虑期一般为九个月,但根据不同的情况法院也会延长其期限。比如,有未满16周岁的子女的,法院会延长六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因此,离婚冷静的实际期限是参加信息会议后的三个月加上法院的审查期和法院指定的反省与考虑期,总共长达一年多。
《法国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在三个月的冷静期限之后再提出离婚申请;若在冷静期限过后的六个月内未再行提出离婚申请,原来双方的共同离婚申请即失去效力。此外,比利时、瑞典规定了6个月的考虑期;俄罗斯规定了1个月的冷静期。
由此可见,很多国家都面临着离婚率逐年上涨的困境,许多国家都通过制定实施离婚冷静制度来介入离婚程序。
通过横向与其他国家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离婚冷静期制度仍然十分不完善不成熟。
首先是配套咨询和调解服务的缺失。例如,韩国、英国在规定离婚考虑期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离婚咨询等配套服务,当事人可以获得法院和政府部门的专业救助和心理疏导,帮助当事人认识问题、解决问题,我国目前这方面的工作尚未步入正轨,还处于“一冷了之”的状态,韩国与英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其次是对于特殊情况的豁免缺乏重视。例如,美国纽约州规定,离婚一方在受到了家庭暴力、囚禁、精神威胁等情况下可以即刻申请离婚,由此避免了离婚冷静期对弱势方带来二次伤害。相比之下,中国则有“一刀切”的倾向,对离婚冷静期的适用人群未作此类特殊情况的区分。对于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的回应是:“这期间任何一方只要说不同意离婚,等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要么通过到法院去诉讼离婚,要么两个人在一块生活,主要是为那些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人增加一个门槛。”由此可见,设立离婚冷静期之后,人们要么能达成双方一致同意离婚,要么只能诉诸耗时长、成本高的诉讼离婚,这意味着面临家暴、囚禁、精神威胁等情况的当事人弱势方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金钱来上诉,而家暴等情况在法律上的取证和判定十分严苛困难,若无法取证,极有可能被判无法通过离婚,这又为弱势方增加了一重障碍,更严重的是,在此之后六个月内,当事人无法再次提请诉讼,必须等六个月之后,才有机会再次开启这场漫长的“法律长征”。仅仅为了降低草率离婚的可能,就为所有人设置离婚障碍,既抬高工作成本,又损害人民利益。
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来看,依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2017年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在判决结果上,全国离婚纠纷一审结案案件中,65.81%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当事人双方继续维持婚姻,成功接触婚姻关系的仅有不到四成。在离婚原因上,有27.8%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接触婚姻关系,其中男性家暴女性的情形高达91.43%。家暴是对身心造成双重摧残的恶性事件,这已经是一个比较高的比例,有为数不少的人正经历着家暴的折磨却难以走出痛苦的婚姻,我们更应该敲响警钟,审慎对待离婚诉求,让真正有需要的人群可以以较低的代价结束婚姻。
二、离婚冷静期设立的现实原因
既然民众反对声如此之大,而2003年离婚审查制取消已有多年,为何还要将离婚冷静期贯彻落实下去呢?主要原因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由于婚姻所特有的复杂重要的社会意义,另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持续上涨,草率离婚现象严重。
1.数据走势
一系列数据表明我国目前存在离婚率不断上升,草率离婚现象严重的问题。
首先,在离婚率一项上,查阅民政部近几年的统计公报可以整理出我国历年的结婚率与离婚率数据(民政部公布的年度数据更新至2019年,季度数据更新至2021年第一季度)。民政部主要使用的离婚度量指标是“粗离婚率”,计算方式是:当年结(离)婚对数/当年平均总人口数 1000( )。
放大历史跨度来看,1978年-2019年的离婚率、结婚率和离结比的数据走势如下图1、2。[5]
可以看出,总体而言,2019年离结比增长到了1978年的近十倍。改革开放后不久至2003年前我国离婚率一直保持在相对稳定的较低水平,1993年开始实施的离婚审查期对于降低离婚率作用有限,但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控制离婚率的积极作用。而2003年取消离婚审查期之后,离婚率进入了一个大幅持续增长时期。根据民政部统计公报的数据,从2003年至2019年,离婚率由1.05 增长到3.40 。可见,我国当时自由的离婚制度是离婚率攀升的重要因素。
拉近时间线,就近二十年来看,根据民政部离婚率和结婚率数据制作2000年-2019年离婚率与结婚率统计图表如下。
图3:2000-2019年中国离婚率与结婚率变动趋势(数据来源:民政部2000-2019年统计公报)
可以看出,自2000年至2013年结婚率总体呈上升趋势,由6.07 增至9.92 ,自2013年始结婚率连年下跌,从9.92 降至2019年的6.60 。而从2000年至离婚率却逐年攀升,由0.96 升至3.40 ,增长了近1.6倍。
综上可见,中国面临着同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一样的难题,离婚率不断上升。
其次,在冲动离婚方面,相关数据表明, 近年来我国部分城市存在着复婚对数增加、复婚率不断增长的趋势。在浙江杭州市,2011—2015年,复婚率逐年递增,2015年复婚人数8808对,占离婚总人数的23.2%,同比提高0.51个百分点。2017年复婚人数5661对, 较2016年增加21.9%。上海市近年来复婚人数亦在增加,2010年上海办理复婚登记5514对,2011年6570对,2012年8068对,2013年14730对,较之2012年上升83%,2014年17286对,较之2013年又上升17%。在福建泉州市,年复婚人数从2009年的589对增加至2014年的1682对,亦逐年趋于增加。
上述数据表明,当前我国存在着高离婚率与高复婚率并存的局面。因此实行结婚冷静期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并降低草率离婚的可能。
实行了离婚冷静期后实际效果如何?尽管离婚冷静期刚正式颁行才不到半年,相关数据统计也较为缺乏,且初期难免受前期遗留影响,干扰因素大,但我们也可利用已有的2021年一季度数据进行粗略的统计分析。
由于一年四个不同季度离婚率差异很大,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和偏向性(第四季度是高峰期,第一季度是淡季),因此我们仅针对各年第一季度的数据进行纵向对比。2008年以来历年第一季度离婚数量统计表格如下。
(数据来源:民政部2008年至2021年历年第一季度统计季报)
由上表数据可见,离婚冷静期实施后对于控制离婚率效果显著。在此之前,除了2020年1季度受疫情爆发的影响离婚登记数量出现大幅下降外,2008年至离婚冷静期实施前历年一季度离婚登记数量都保持着逐年增长的态势。实行离婚冷静期后,2021年一季度离婚登记数量一举跌破近13年来的最低水平,同比降低51.63%,若要排除疫情特殊情况的影响,采用2019年一季度的数据进行粗略对比,数量下降71.76%,在降低离婚率上效果显著。当然,一季度数据受到未实行离婚冷静期前的遗留工作的影响,要更准确客观地利用数据评估离婚冷静期的效果,还需要今后更长期充足的数据和更丰富全面的指标。
2.婚姻意义
主流社会与学术观点认为,婚姻不仅仅是私人的事情。婚姻关系到的利益方并非只有夫妻双方,还有夫妻的社会关系、子女后代、财产债务。婚姻具有综合的社会属性,因而也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是家庭的核心纽带。夫妻是父母子女三代人的维系,是一个家庭的中流砥柱,承担着赡养老人和培育后代的重要责任。婚姻稳定才能家庭稳定,家庭稳定才能社会稳定。因此,一些学者和专家认为国家和政府为了稳定社会、促进发展,有维系婚姻稳固的动机和责任,也具备相应的权利与法理基础。
从广大民众的朴素道德观出发来看,创设离婚冷静期,最大的意义在于挽救可以挽救的婚姻,避免冲动离婚、草率离婚,减少纠纷、化解矛盾,从而推动家庭美满,社会和谐,最关键的是还可以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幸福成长。对于实现以上目标来说,离婚冷静期无疑是积极的、有合法性的。
三、设立离婚冷静期到底有无必要
1.影响离婚率的多方因素
无论是学者撰写的论文还是民间媒体的宣传,在论述设立离婚冷静期的作用和目的时,都有一些相似或共通的表达和观点,一个最长提到的作用就是“降低离婚率”或“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但是,离婚率的上升有着方方面面的原因。离婚率这一数字折射出的是整个社会的婚姻状态以至社会环境这一更深层的问题。在理解离婚率时,我们不应只着眼于数据表征,而应当结合历史来把握数据背后的现实逻辑。
因此我们需要研究造成离婚率逐年攀升的深层原因到底有哪些,以及离婚冷静期在其中扮演的角色。结合中西方对于离婚率的相关调查研究,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可以总结出如下影响中国离婚率的主要因素。
(1)社会聚合力减弱
随着市场经济转型发展、城市化与现代化进程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社会开放程度提高、居民和生活质量提高,人们的职业和地域流动更加频繁,乡村、社区的约束力减弱,恋爱圈、通婚圈扩大,限制离婚的经济、社会尤其是居住羁绊减少;就业形式和结构更加丰富多元,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相对开放和多元,业缘和地缘网络的介入减少,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分离程度提高。外部力量对私生活的干预被削弱,夫妻离婚风险更高。
(2)家庭聚合力减弱
家庭聚合力往往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婚姻的离散趋势。中国具有重代际关系轻夫妻感情、重家庭责任轻个人幸福的传统,家庭结构因素往往更具解释力。
在家庭结构上,计划生育政策贯彻落实、基础教育普及、人口素质提升等,都使得家庭结构日渐小型化、核心化,减少了亲属网络对夫妻冲突的缓冲作用以及大家庭的凝聚力,增加夫妻关系破裂的风险。
在生育羁绊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养老负担日渐沉重,加之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成本提升,传统“早生早享福”“多子多福”等生育观念大受冲击。生育成本投入的改变进而影响到双方延续婚姻的意向。
在代际干预上,现代社会自由决策型择偶的比重上升,子代的自主性增强,父辈对子代婚姻的干涉力度不复以往。因此,小两口自主决定离婚的情况增多。
在婚姻质量上,当事人越来越注重自己的生活享受和情感体验,对婚姻质量要求提高。浪漫爱情、志趣相投和个人享乐主义的婚姻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以单纯满足生理和传宗接代需要为目的的互助式婚姻。
(3)离婚成本降低
婚姻立法与司法实践、社会舆论对于离婚的接受度等因素都关系到当事人离婚的难度以及所付出的政治、社会和心理成本。
离婚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宽松助推离婚率升高,其收紧则压抑离婚率的增长。本文聚焦的离婚冷静期扮演的角色正是通过提高离婚成本、增加离婚难度来调解离婚率的制度措施。
社会舆论的开放程度影响着离婚的心理和名誉成本。例如,在1980年代的乡村社会中人们对离婚行为不仅无法接受,而且还会对离婚当事人及父母、亲人进行排斥,使他们可能在村庄中处于边缘化的境况。在这种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当事人一般能不离婚就不离。而随着自由婚恋的崛起,舆论发生转向,不仅不再制约当事人的离婚行为,还出现对离婚当事人同情的现象。[6]
(4)女性地位和意识的变迁
妇女的广泛就业推动女性经济独立、社会身份独立,使得妇女对家庭和婚姻的依赖减弱,离婚的自主性增强。
得益于教育机会均等化、社会信息化水平提高,人们可以接触到世界上更先进的知识和观念,女性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女性面临的舆论环境也渐趋开放平等。打破传统思想枷锁之后,离婚率自然会出现增长。平权观念、女权意识的觉醒也使得夫妻生活中出现了新的矛盾激化点,导致离婚。
妇女在家庭中的角色与分工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与现实妇女地位的矛盾仍然存在。这是导致女性主动要求离婚的数量增多的重要原因。传统的两性任务体系认为做家务、服侍丈夫和生儿育女等是女性专有且不可推卸的职责,女性处于一边从事社会劳动,一边负责一切家务的困难境况。当婚姻条件阻挡女性进入劳动市场平等参与竞争时,她们自然优先考虑离婚。近年来,随着女性自我意识的增强,挑战原有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模式的要求愈加强烈,而对于重新建构两性关系,男性并没有充分的准备,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必然会导致离婚率的增高。[7]
(5)国家政策的历史影响
国家在不同阶段的具体政策会对特定时期产生历史性的影响。
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使得家庭结构日渐小型化、核心化,也孕育了80后、90后这一批中国历史上最独特的独生子女。
21世纪以来,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开始进入婚姻,他们在成长时期受到家庭成员的高度关注,大多习惯于以自我为中心,不擅家务,不擅长处理家庭关系和夫妻矛盾,对待婚姻也比较随性,闪婚闪离的风气出现。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转型的浪潮下,市场经济理性行为模式正在全面渗透到中国社会中,婚姻行为、婚姻意义及婚姻价值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传统的家族家庭观念在物质生活享受与体验的冲击下逐步消解,个体性的生活体验逐步加强。
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政策和理念的普及推广,使得人们对于婚姻的生育投入观念发生变化,传统的生育资本累积减少,离婚成本约束也随之减弱。
综上可见,造成离婚率升高的原因十分复杂,牵涉到社会生活和历史进程的方方面面。最根本的是,我们应立足人民幸福生活需要,优化社会服务、改善家庭结构、减轻人们的生存压力、完善社会的代际“投入-回报”机制以及缓解性别冲突。若仅仅利用离婚冷静期来遏止离婚行为,某种意义上是为离婚增设人为障碍,正如人们所调侃的那样,“不解决问题,而解决提出问题的人”,对于居民实际婚姻生活的改善并无增益。毕竟,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最终目的是增进人民福祉,倘若只顾数据上离婚率的降低,则是本末倒置。
离婚率升高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国近年来时代变革和社会转型期的必然现象。中国正处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新旧交替,在社会迅速和激烈的转型之下,婚姻动荡在所难免。传统信念正在崩塌,新的替代资源却并未出现。某种意义上,离婚成为了人们经受生活工作模式及价值观念巨变带来的冲击和副作用的“气口”,从前累积的矛盾正在暴露、爆发、解决。若强行堵住这个气口,反而使得社会矛盾更加难以排遣。因此我认为对离婚率升高不必过分焦虑,离婚率很有可能在社会进入一个新的平衡期之后会自动调节回归到一个相对正常的水平。
2.婚姻、家庭的伦理价值
婚姻家庭立法问题根本上涉及的其实是个体权利与家庭伦理的关系问题,以及私人生活与公共权力的边界问题。
尽管一直延续下来的主流观点认为公权力有权介入离婚,但是随着时代变化、社会转型,这种观点是否已经过时?继续用这种观点来确立公权力干预离婚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适得其反?又或者,正是如今提倡个人自由的风潮太过,公权力应当回归家庭治理?总而言之,公权力对私人生活介入的分寸和边界在何处?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传统主流的“保守派”观点(即上文“婚姻意义”中陈述的主流观点)认为,婚姻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离婚自由的边界是社会正义与社会和谐,对公民个人离婚自由权利的保护,应当考虑社会成本。因此公权力的强力干涉、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很有必要。不少学者还认为目前实行的一个月的冷静期太短,不能有效敦促夫妻双方冷静思考婚姻家庭关系,应该进一步延长离婚冷静期。
这种观点对于公权力介入离婚的合法性的论述缺乏有力证据。它更多地是预设了婚姻的社会属性强于私人属性这一前提。这一缺陷有其历史原因,因为在从前传统家庭与婚姻观念占主导的时代,公共权利高于个人婚姻自由的价值排序是一项直观的共识。而随着时代发展,观念转变,如今该理论说服力不强,缺少强有力的法理基础的支撑。
另一种宣扬婚姻家庭生活中个体自主性的“前卫派”观点越来越流行。这一观点认为,整个世界范围内,自由的边界都在拓展,个体自主性充分张扬。中国传统婚姻逐步正在瓦解,自主浪漫型婚姻[8]正在形成。与传统的亲情式夫妻关系相比,浪漫爱情属于个体化、私人性的感情关系,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与主体体验性。个体具有判定生活价值的能力和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婚姻家庭立法要为个体的选择塑造空间。[9]婚姻越来越成为一件私人的事情,公权力的适当退出才是时势所趋。
这种观点受到了西方思想的影响,呼应了中国社会的现实趋势和年轻一代的诉求。根据上文对离婚率升高的原因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如今婚姻的性质和影响都出现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情感机制、精神需求也发生了巨大的调整。保守派对于离婚带给当事人子女的种种恶果的担忧或许在当今社会已经是“杞人忧天”,相反,强行维持婚姻反而会对子女造成更大的伤害。
第三种观点则属于主张“保卫家庭”的“回归派”,强调中西家庭的伦理价值有着本质的不同,因而不可跟随西方国家近现代自由化、私人化的潮流在我国也盲目提倡扩大离婚自由,我国恰恰应当重塑家庭和婚姻的伦理价值。离婚冷静期正是辅助实现这一目标的立法途径。
这一观点沿着历史发展路径论证了中国家庭、婚姻与西方的本质性不同,对第二种观点进行了保守倾向的辩驳。对比第一种观点宣言式的论述,该观点拥有更充分的论据。
该观点辨析了“私人生活”的中西历史渊源差别,认为现代语境中的“私人生活”只是对近代西方家庭生活的概念化,在西方“私人生活”语境下,家庭生活以个体为本位,其道德价值基础为个体自主性,与之相关的立法也以保障个体自主性为目的。这是与中国传统相悖的。在中国不存在与家庭领域相隔离的政治领域,也不存在与世俗生活领域相隔离的宗教神圣领域。因此,中国人的家庭生活既是社会性的,也是政治性的。这样的家庭生活不同于现代自由社会中与公共政治相隔离的“私人生活”。这种现象植根于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伦理文化。
由此可见,个体权利与家庭伦理的关系问题、私人生活与公共权力的边界问题是复杂的,至今学界的回答复杂多样,国家与国家的历史、制度的差异也使得观念与经验不可一概而论,答案难以统一。我倾向于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的折中。
我认为,仅就离婚问题而言,合理的公权力干预是必要的。对于其法理基础的寻找一方面要回到中国传统家庭和婚姻的伦理价值的历史发展逻辑中去,另一方面要落脚在子女的权益保护上,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离婚冷静制度的关注点也是相通的。与此同时,当代社会的规范化、法治化的趋势要求我们完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合理设置公权力的界限。公权力依法对国民生活进行适度理性调节;法律规定之外则是个人自治的空间。也就是说,我们能做的是考虑方方面面的情况尽可能充实和改进离婚冷静期的相关立法,为公权力在离婚问题上的运作空间划定明晰的尺度和边界。立法机关可以充分利用我国的协商民主的制度优势,收集更全面的信息帮助决策,做到张弛有度,不可一味加高离婚门槛,某些方面适当的宽松也是十分必要的。公权力只能在制度规定范围内运作,该限制的限制,该放行的放行。
合理设置公权力的界限在于发挥公权力对当事人在决定离婚问题上的适度理性回归,减少轻率离婚的发生。具体而言制度安排应当对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条件进一步规范化。例如,当夫妇双方满足如下条件时,公权力就应当放手:双方自愿离婚;签署了一份关于夫妻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权无争议的协议;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事宜;经历法定期限;冷静期内仍然遵守相关法律、履行责任与义务,不进行转移、损毁财产等恶劣行为。满足以上五个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可办理登记离婚事宜。
四、经验启示
通过前文对离婚冷静期的立法情况、舆论情况、历史渊源、域外实践、设立背景、深层伦理、不同态度的梳理,我们可以总结出有益的经验和启迪。
首先,离婚冷静期是一项有益的制度,但要发挥出其正面作用,避免实践中走偏,还需要配备一系列配套措施和设施。例如,建立冷静期间夫妻财产保全制度,以避免用心不良的一方趁此期间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其次,离婚冷静期需要与调解机制相配合,才能真正有效地化解夫妻矛盾。我国目前并未设立专门的婚姻关系调解机构,在协议离婚的实践中,大多由家庭、近亲属、居委会等担任调解的职责。但这两种调解方式均存在较大问题:近亲属在对待婚姻调解问题时很难做到客观公正,而居委会等组织的介入一定程度上触及了婚姻问题的私密性,夫妻双方很容易产生排斥感,同样调解效果甚微。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在其部门下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调解机构,对处于离婚冷静期的夫妻展开心理疏导与教育,分析、引导、化解双方存在的问题。再次,对于不可挽救的婚姻,如双方分居多年、家暴、虐待等特殊情形的不适用规定,也要进行详细规范,这在第一部分的域外规定中已经详细论述,此处不多赘述。
其次,离婚冷静期的立法活动中暴露出了官方与民间无效对话的缺口问题。自设立离婚冷静期的消息放出以来,官方一心推进和民间一心反对的矛盾就一直存在。双方并不是没有沟通,为了宣传政策意义,各类官方媒体、专家、发言人纷纷发表文章论述此项制度设立的必要,然而收效甚微,民众接受度依然较低。官方的陈述在民众看来“假大空”“不痛不痒”“千篇一律”。可见,官方媒体应当贴近民众的心理感受,了解反对出自何故,用民众容易接受的话语,直指舆论的根源,真正有效解决民众疑问。例如,大部分网民并不了解离婚冷静期在我国的立法渊源,也不知道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性,因此才认为自己的权利收到了威胁。官方媒体便可就此进行科普。再如,普通老百姓更关心的其实是前因后果,“个中利害”,学术性的合理性合法性论证在民众看来反而会显得僵硬刻板,因此官媒撰稿人可以适当调整具有学术训练痕迹的表达风格,适应民众的话语和思维。
总而言之,离婚冷静期作为一项正式制度而言,在我国还太过年轻,尽管理论上它的设立具有积极意义,能有效缓解激化的婚姻矛盾,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充分考虑了我国社会背景和人口状况,但是它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和详尽规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才能发挥出更大的积极作用。这项制度之后的变革,都将伴随着对个体权利与家庭伦理的关系问题、私人生活与公共权力的边界问题的激烈辩论和深入探讨,有利于我们进一步辨明公私权力的界限与平衡问题。
(作者:李思捷,系武汉大学弘毅学堂PPE实验班本科生)
[1]杨立新, 蒋晓华. 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J]. 河南社会科学, 2019, 027(006):35-45.
[2]夏吟兰. 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评价与反思[J]. 法学杂志, 2009, 029(002):13-16.
[3]杨立新, 蒋晓华. 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J]. 河南社会科学, 2019, 027(006):35-45.
[4]夏吟兰. 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评价与反思[J]. 法学杂志, 2009, 029(002):13-16.
[5]图1、图2转引自:杨菊华,孙超. 我国离婚率变动趋势及离婚态人群特征分析[J].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1(2):63-72.
[6]陈讯. 婚姻价值变革:山河乡离婚现象研究(1978-2012)[D]. 2013. 华中科技大学
[7]夏吟兰. 对离婚率上升的社会成本分析[J]. 甘肃社会科学, 2008, 000(001):23-27.
[8]阎云翔在《私人生活变革》一书中将婚姻的类型划分为介绍型婚姻和自主浪漫型婚姻,他在对自主浪漫婚姻的定义中,重点从择偶和爱情进行阐述,将当事人具有自主性择偶和浪漫爱情的婚姻归为自主浪漫型婚姻。陈述在《婚姻价值变革:山河乡离婚现象研究(1978-2012)》中将自主浪漫型婚姻界定为,当事人以个体性生活体验为目的,以浪漫爱情为目标,在婚姻缔结和婚姻维系上不再受到来自婚姻之外的力量束缚,具有自主择偶、自由婚恋的浪漫婚姻,与传统婚姻相对应。
[9]桂华. 重新恢复中国家庭的神圣性[J]. 文化纵横, 2014(01):4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