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子生三孩被开除,仲裁被驳回,合法吗?

摘 要

  爱并不因瞬息的改变而改变,它巍然矗立直到末日的尽头。 ——美国电影《唯爱永生》 新闻背景 李女士于2009年大学毕业后,通过大学生村官计划考入萧山区河庄街道办事处下辖的一个

爱并不因瞬息的改变而改变,它巍然矗立直到末日的尽头。

——美国电影《唯爱永生》

新闻背景

李女士于2009年大学毕业后,通过大学生村官计划考入萧山区河庄街道办事处下辖的一个社区工作,直到2015年因故辞职。

2017年,她生下第二个孩子后接到街道办事处电话决定回到社区工作。

2019年底,李女士怀上了第三胎,她决定将孩子生下来。

2020年8月3日,李女士向单位提交产假申请,单位告诉她,因属于“计划外生育,不存在请假一说”。李女士将请假条放下后,回家待产。

2020年8月6日,李女士的第三个孩子出生。分娩三个月后,她回到单位上班,却被告知“不用来了,过段时间直接办手续”。

2020年12月16日,李女士拿到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021年3月9日,仲裁委做出的裁定认为,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依法获得相关生育待遇,“申请人确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可以不予给予申请人相关产假待遇”。

法律解析

笔者注意到了仲裁委认为其裁决合法的相关规定。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然而,笔者认为这个规定实则不当拓展了其上位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而且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因为纵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历史发展沿革仅对家庭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给予了征缴社会抚养费的处罚权,并没有其他限制和剥夺妇女哺乳假、生育假的权利,更不存在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在这起案件中的争议焦点,笔者更倾向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即李女士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是否适当。

个人认为,李女士从事的工作岗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大学生村官并非公务员,其日常行为考核可以参照公务员的标准实行,那么用人单位或组织有权可以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譬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见,本案的焦点在于李女士的行为是否足以达到开除的程度,即开除的行为是否适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可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该款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在该期间内处于弱势地位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人文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由此可见,虽然该组织有权作出相应的处分,但开除的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这样的行为系违法的。

笔者需要补充,在历史过往,计划生育政策一直被人诟病的原因在于实践中有许多地方执法人员利用法律不断侵害妇女的生育权、人格尊严权,采用暴力的手段实施人工流产禁孕禁育等手段,甚至中饱私囊,严重违背了立法精神,这种行为确实应当制止。笔者十分支持采取正当合理合法的措施执行计划生育,因为采取优生优育的方式对提高人口素质颇有裨益。

另外,这起事件也深刻反映了目前全国各地方对于人口政策的倾向性,东北地区正在面临人口老龄化、人口负增长、人口不断流失的情况,部分省份和地区正在为此而烦恼,而相对南方经济发达地区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愿意多生多育,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可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历史局限性已经存在,对此应作出进一步的修订。

王之焰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多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千余件、民商事执行案件千余件,致力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不良资产处置。

qyang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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