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叨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成修改,“三孩”

摘 要

  8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京举行闭幕会,此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有哪些变化呢? 核心要点:

8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京举行闭幕会,此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有哪些变化呢?

核心要点: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删除相关处分规定,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修正草案贯彻决定精神,删去社会抚养费相关条款。


支持优生优育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支持设立父母育儿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2019年,宁夏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成为国内首创。

2020年,辽宁省发布《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鼓励用人单位给子女3周岁以下,夫妻每年各10日育儿假。


新增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规定

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尤其是针对婴幼儿照护难题,明确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明确在城乡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半岛新闻综合整理 来源:新华社微博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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