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尔曼于1960年对情绪提出了最完满的现象学说明。在勾画出作为一系列极复杂的现象的情绪图式之后,并且在概括了先前对情绪的现象学描述所做的努力之后,希尔曼论证说,这并不足以提供一个考虑了全部这些复杂性的理论。希尔曼希望去解释情绪,并希望在对亚里士多德的四种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做到这一点。
他认为这种分析对于为什么的问题给予了解释并提供了答案。作为比较,赖尔的情绪分析或实际上任何行为主义的分析都把情绪的原因限制为生效的原因,而希尔曼声言这是不够的。生效原因。希尔曼论证说,情绪比一种因果关系更为丰富。有些事件在时间和空间上不能被轻易分割,而在原因和效果上是可以被分割的。
希尔曼认为,在情绪中生效的原因(也就是刺激被看作引起情绪的原因)可分为两组。首先是表象、冲突和情境。其次是那些想象的原因,它们具有生理的基础,如唤醒、本能、体质、身体和能量。还有一些理论认为情绪中不存在生效原因,例如,有些理论认为情绪是自发的或连续的。希尔曼把这些不同的观点与符号的概念相结合来看待所谓生效的原因。他把符号想象为内部和外部、意识和无意识表象的混合物。
按照这种概念,一种情境如果能从符号上加以领悟,它就可能激活情绪。“因而,情绪是对主观精神的符号化的理解”。此处,希尔曼并不只是把情绪看作起源于内部主观的真实性,他认为情绪也与客观真实性的符号方面相关联。希尔曼关于情绪出自对世界的符号知觉的观点中有一个含义,即情绪中有些部分必然是习得的,这就是社会的各种复杂关系。
然而,情绪中必然有些部分也是先天的,因为,相互关联的符号也有它们的无意识的方面。当我们成长、成熟以及一般能力得到提高的时候,这必定意味着作为这种成长的一部分,在引起情绪的符号表象上也存在着变化。按照希尔曼的观点,这种变化是从过去生活经历的各个阶段而来的。希尔曼论证说,他所认为是无理性的、自律的因而是有创造力的情绪符号,一定具有相应的身体和生理的表现。
但是,他还主张,任何生理变化的有效性都依赖于他所称之为的心理现实性。最后,让我们用希尔曼的话来概括他的关于情绪中生效原因的观点:“由于世界通过符号而被理解和具有活力,因此,存在着情绪。”物质原因。作为应用于情绪中的物质原因的概念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什么是情绪的材料?在论述这一点时,希尔曼仿效着亚里士多德,认为物质与形式具有相同的意义。
在确立物质原因存在的证据时,存在着六条有代表性的标准。希尔曼论述说它们可应用于情绪之中。物质是一种普遍的和不可知的抽象要素;按照这一点,情绪便是能量。物质是混沌的;这意味着情绪有一种无意识的弱点,是在已发现的其他所有事物中的一种混乱。物质是身体的延伸;这意味着物质和身体可看作同一个或相同的事物,也暗示着我们通过身体去认识和体验情绪。物质是建筑材料,情绪是表象。物质是惯性;我们通过肌肉的紧张认识到我们的情绪。物质是力量的一个方面;情绪是我们体内和体外的无形力量的一种相互作用。
希尔曼论证说,在应用到情绪中时,物质原因的这六条标准能够与把情绪认作能量的观点结合起来。他说对积极和消极能量的基本情绪体验是爱和焦虑。要确定情绪是存在的,就必须有显著的身体变化和它们在意识中的表象。同时,当我们此时此地体验到它时,无论如何情绪是身体的。这样,身体变成了情绪的物质原因,并且能量的秩序就是人体内稳态的平衡。
这种情绪物质原因观点的含义在于,情绪是一般能量的心理方面,因而,它必定始终存在。情绪是沟通我们与世界的桥梁,它把我们带进与世界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作用之中。形式原因。尽管亚里士多德是在物质原因之前提出了形式原因,希尔曼认为两者都是必需的,而不存在任何特殊的次序。正象在其他任何事情中一样,情绪的形式原因必然在于它的本质,它的本质确定它与所有其他形式相区别的性质。
这里存在着两种类型的理论。第一种认为情绪能够通过它的表现得到解释。第二种认为情绪可通过对内部状态的定性分析得到解释。希尔曼认为连结这两种可能性的概念就是灵魂,但是他宁愿称它为精神。因此,按照希尔曼的观点,精神就是情绪的形式原因,情绪是精神的总模式,即一种概括化的和极为复杂的整体。按照这一观点来考察,希尔曼认为情绪可以与更有局限性的心理事件如感觉和意志等相区分。
对情绪形式原因的分析表明,情绪中的意识和无意识的系统必然同时地工作着。而且它暗指着,当一个人与情绪的主要性质相等同时,情绪的本质便出现了。正象此后将会看到的,这是对一个人在世界上存在并具有此时此地的情绪性质的存在主义观点的清楚阐述。在希尔曼看来,物质原因的能量并不足以解释情绪。精神使情绪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体验和行为两者随之产生。这无疑地与希尔曼生效原因的概念相联系,因为作为情绪本质部分的符号的现实化改变了整个人格。
符号和形式被看作彼此一致,并且为了得以出现,它们需要能量。希尔曼认为这种情绪形式原因的观点弄清了有关全部情绪(即精神)问题的意义,并使我们明白了情绪常常被认为是混乱的原因。个人必须能够抵挡可能发生的大量的和总的精神反应。如果他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他可能就被征服了。这个意见使彼得斯提出的情绪观点黯然失色。最终原因。在考察亚里士多德最终原因的概念时,存在着两种方式。
这种最终原因可看作某个事物的目的或目标,或者更简单地,可看作某些操作的结束。希尔曼调和了这两种可能性并指出,情绪过程的结束就是一种成就,这就是它的目的。这样,一种成就并不必然是最后出现的事物。按照希尔曼的观点,情绪可能是一种由最终原因与生效的、物质的和形式的原因共同起作用的活动。因而,情绪的最终原因就是它的价值。
从涉及情绪的各种理论观点中,希尔曼选出了三个似乎按价值语言谈及的观点:情绪能够实现生存、获得意义和改善状况。它把这三种价值与变化这一极广泛的概念联系起来。因而,希尔曼认为在这四个原因的关系之内,情绪为改变事物而出现,而且情绪本身也在变化。
当然,人们必然会问情绪中包含着的有意义的变化如何能与其他类的变化相区别呢?希尔曼论证说,可以通过使用转化的概念做出这种区分。因此,情绪就是按符号现实发生的意识表象的一种转化,也就是能量的一种转化和整个精神的转化。这仍旧没有阐明情绪可能具有的价值是什么。什么时候情绪是好的?
这里,希尔曼的论证变得软弱无力了。他认为真正的情绪(即并非是深刻的情感、强烈的意愿或失败的情绪)永远能达到它的目的,它就永远是“好的”。然而,尽管情绪本身能带来某种内外情况的改进,它的结果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坏的。使这种论证有些令人难于接受的原因至少有两点。
首先,它似乎只是一个坚定的声明,一个没有很好后援的声明。第二,并不容易看到如何能将真正的情绪与深刻的情感或半途消失的情绪相区别。仅仅按照真正的情绪永远是好的观点去尝试这种区分将是没有希望的循环。
然而,如果希尔曼的声明是可接受的,那么这种将情绪形式原因概念化的方法就带有直接的治疗学含义,这是希尔曼关切的主要事物之一。这种含义将依据于一个普通的观点,即情绪永远比单独的意识体系受到更高的重视。
最后,让希尔曼自己来阐述他的观点:“每种情绪具有:它自己的行为模式和体验性质,这永远是对整个精神的总态度;它自己的分布和在人体基地上的能量强度;它自己的符号刺激。这种刺激部分是意识的,部分并不表现为意识;它自己实现的转化,这具有某些生存价值,并且与非情绪状态相比较是某种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