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院
践行司法为民 彰显法治温暖
民三庭法官邓代林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在充分阅看卷宗、梳理案件基本事实后,考虑到案件一方当事人年事已高,又深受诉累,为尽早了却当事人的心结,在法庭排期紧张、又时值教育整顿学习、减刑假释案件评查及审判工作均需兼顾的高强度工作情况下,立即着手协调,安排庭审,从立案到审结共23天,真正做到了快审快结,体恤群众。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于2013年6月签订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在约定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续租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欠缴物业费房屋供暖费等各项费用,且为处理该纠纷,房屋所有权人现已92岁高龄的丈夫专程从外地赶回,产生了交通费用。一审判决承租人承担各项欠费并支付交通费。承租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主办人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有序展开法庭调查。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本案维持原判,在判决中,主办人针对承租人的上诉理由,以严谨的法律逻辑和易于理解的文字相结合,一项项悉心阐述,条分缕析,讲明法理。在法律文书作出后第一时间送达双方当事人,房屋所有权人在收到文书后,委托其诉讼代理人专程送来锦旗,并向法庭表达深切感谢,代理人由衷的说道:“感谢合议庭,老人家心里的大石头总算是落地了!”
法律的冰冷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正常运行;而法官内心的温暖,则体恤着每个案件中的群众,维护广大人民的权益。近年来,民三庭在收案数量大,办案人员紧张,案多人少矛盾十分凸显的情况下,能够保证案件质量,克服困难,积极响应号召,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迈出坚实步伐。
想民之所想 解民之所忧
少年法庭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亲情得以挽回。
本案中,原审原告张某某与原审被告李甲、李乙、李丙系母子、母女关系,张某某因脑溢血偏瘫至今已有七八年,张某某的丈夫李某某在世时,曾在2013年9月与兰州市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协议》一份,约定某街道办事处征收李某某名下住宅产权房屋一套,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429.56平方米。2017年1月李某某去时,拆迁安置房尚未建成。2018年6月,张某某曾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并继承其丈夫名下的安置房屋。因为本案所涉安置房屋尚不构成物权,而是一种可能发生在将来的可期待性财产权利,存在不确定因素,不能发生继承,不能要求分割,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时隔三年,张某某再次提起诉讼。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李甲不服提起上诉,并称其父李某某名下的房屋面积为119.52平方米,拆迁补偿协议上登记的房屋面积为330.43平方米,多出来的面积210.91平方米系其出资增建,坚决不同意将其出资增建的部分作为遗产被继承,要求判令该部分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因双方积怨颇深,为妥善化解家庭矛盾,承办人深知家事案件审理要做到情与法的高度统一,方可达到最佳效果。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抓住李甲、李乙兄弟俩这一主要矛盾点,始终秉持为双方当事人彻底化解矛盾、修复兄妹感情的原则,花费大量精力进行调解,力求让双方以家庭亲情为重,就遗产的分配达成协议。为此,承办法官在听取双方意愿和诉求的基础上,提出多种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经过长达两个小时的释法明理、深入沟通下,李甲、李乙兄弟俩对房屋的继承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在承办法官刚要松一口气时,李丙突然情绪激动并哭着称不同意调解。承办法官立即对李丙的情绪进行安抚,并单独进一步询问其突然反悔的原因,李丙哭着向法官陈述称,其母亲张某某因脑溢血偏瘫至今已有七八年时间了,生活不能自理,李甲作为家中的长子,不但不孝顺母亲张某某,反而为争夺遗产,李甲夫妇俩三番五次到其母亲张某某处闹事,并辱骂其母亲张某某,李甲夫妇未尽到对其父李某某和其母张某某的赡养义务,坚决不同意李甲继承父亲李某某的房屋。听完李丙的诉说,承办法官对李丙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和劝解,用最通俗的语言说出最真挚的亲情,虽然父亲已去世,但母子之情、兄妹之情却不会因此而改变。李丙情绪逐渐平稳后向承办法官道歉,并承认因其情绪失控给法庭调解工作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后各方当事人逐渐解开了心结,并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至此,一起诉讼时间长、时间跨度大、当事人积怨深、涉及房产数量达六套之多的继承纠纷,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我心向党 关爱未来
兰州中院法警支队党支部全体党员来到永登县坪城乡歇地沟村小学,为学校师生送上一份爱心。天高云淡,清风习习。中午11时45分,法警支队党支部15名党员乘车来到歇地沟村小学,送上全体党员捐资购买的足球、跳绳、毽子等体育用品,给每个学生赠送了画板、画笔和手工等学习用具,并向学校老师赠送了水杯。在捐赠仪式上,支部副书记吴业安作了简短发言,他表示,此次活动法警支队党支部带领支部全体党员零距离感受农村孩子立志上进、奋发进取的学习精神,感受全体老师甘愿为了8名儿童的教育和成长,始终坚守初心、扎根基层、奉献青春的博大情怀,更加激发了了广大党员干警爱岗敬业,忠诚履行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和使命。捐赠仪式结束后,党员干警和同学们来到学校操场做起了互动游戏,他们一起踢毽子、跳大绳,每个人脸上都洋溢出幸福、快乐的笑容。西固区法院
少年司法新模式 权益保障新高度
近日,西固法院少年法庭依法对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这是2021年3月1日少年法庭挂牌成立后,西固法院审理的首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来,办案法官多次对本案开展社会调查,全方面了解案情及被告人日常表现,并就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多次组织调解,促使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意见;庭审过程中,办案法官坚持“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紧密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调查,全面保障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本案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案件将于近日择期宣判。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西固法院自少年法庭挂牌成立后积极深化少年司法改革,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
一、及时调整受案范围
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在少年法庭成立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各类案件的审判团队,委派资深法官任审判团队负责人,并积极邀请学校、妇联、社区等单位参与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把关爱青少年的宗旨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
二、开展审前调查
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交流,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落实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各个环节;认真落实《甘肃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和罪犯进行调查评估实施办法》,积极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将调查结果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及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
三、将案件审理与心理咨询相结合
精心打造了情感观察室、心理咨询室等审判场所,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情绪反应,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注重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矫正和疏导,更好地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悔罪,接受审判,回归社会。
四、建立回访帮教制度
要求少年法庭审判团队对宣告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坚持每年回访考察一次。通过与家长、社区矫正人员、学校教师进行沟通,整合帮教力量,构建立体帮教体系,努力为未成年被告人创造一个有利于悔过自新的外部环境;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少年,由办案法官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到学校做复学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少年重返校园,继续完成学业
下一步,西固法院将站在保障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少年司法工作的重大意义,把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贯穿于少年审判工作全过程,在既有成绩的基础上,深刻分析形势,准确把握要求,认真总结经验,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红古区法院
倾心调解化解金融风险
助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
近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红古区支行相关工作人员来到红古区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 倾心调解化纠纷,秉公执法暖民心”的锦旗送到法官刘洁手里,以此表达对刘法官团队倾心尽力办实事、解难题的感激之情。据悉,刘法官团队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立足审判职能,强化调解力度,探索出“预先审查、提前沟通、庭前调解”的工作模式,通过践行该工作模式,今年以来成功化解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在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红古区支行起诉的十六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后,刘法官团队预先审查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据,全面分析案情,厘清矛盾焦点,同时积极与借款人进行沟通,了解借款人收入情况,逾期还款的原因,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制定预期可行的调解方案。经充分沟通协调后,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为借款人和银行搭建有效沟通平台,在调解过程中刘法官向借款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安抚借款人情绪,积极引导调解方向,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在案后回访答疑中,向借款人释明不按调解方案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如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将影响其和家人的正常生活,现已有多件案件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前借款人已主动全额履行还款义务。
本类案件的圆满调解,不仅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化解辖区金融纠纷,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促进金融体系健康发展。下一步,刘洁法官团队将继续把庭前化解工作走深走实,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念,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民忧。
红古法院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抓手,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依托,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为促进辖区金融体系稳定健康发展,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皋兰县法院
司法服务送上门 便民司法暖人心
近日,皋兰法院商事审判团队干警前往黑石镇石青村、大横村,为出行不便的当事人提供了上门发还案款和调解服务。在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主办法官多次组织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如约将赔偿款项汇入了皋兰法院案款专户。但原告住所较远,交通不便,家中还有年迈的母亲需要照顾,无法亲自到法院办理案款领取手续。主办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主动与原告取得联系,将发还案款手续送至当事人家中,为该案履行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某常年在山中放羊,电话经常没有信号,在多次尝试送达无果后,
主办法官前往张某所在村进行走访,基本确定其所在地后,沿途询问打听,最终找到了正在放羊的张某,向其送达了本案应诉材料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事前征求原告的调解意见,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自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在审判工作日益繁忙的情况下,皋兰法院始终坚持多措并举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节约司法资源,通过法官深入田间地头,让当事人少跑路,为各方当事人搭起沟通桥梁,用耐心化解纠纷,力争达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律人”的良好社会效果。
七里河区法院
诉前调解高效化解纠纷
让群众感受司法温度和“+速度”
“感谢、感谢!没想到我们公司的纠纷这么快就解决了,让我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化解纠纷的效率,我要为便捷的司法服务点赞!”这是近日两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其中一位当事人,对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土门墩法庭办理此案的法官的由衷感谢。
土门墩法庭收到了原告河北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支付所欠租赁费70余万元。诉前调解员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双方对解除合同及欠款金额均无异议,但在付款期限上僵持不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转入诉讼程序。因疫情影响,原告的员工每次来兰均需做核酸检测,只能长期留在兰州参与诉讼,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承办法官在了解到相关案件情况后,主动作为,在处理原告申请保全事宜的同时,先后多次与当事人沟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合同,被告支付原告所欠租金70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同样的时间,同样的被告。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230余万元,原告因急需用钱,特别迫切地希望能够与被告协商解决,从而使原告尽快付款。承办法官也理解原告急切的心情,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耐心向被告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合同款项的法律后果,劝其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当事人互相体谅,被告同意先行支付原告货款65万余元,以解原告燃眉之急,并就剩余款项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土门墩法庭作为专门审理涉及租赁类案件的法庭,立足审判职能,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租赁类案件,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力求做到简案快办,缩短办案周期,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和加速度。截止目前,共受理各类案件350件,其中涉租赁类284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7.50%、简易程序适用率为81%、调撤率为43%。来源:兰州中院民三庭、少年法庭、法警队
西固区法院、红古区法院、皋兰县法院
七里河区法院
原标题:《【兰州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心系群众,为民司法——兰州市两级法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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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司法为民 彰显法治温暖
民三庭法官邓代林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在充分阅看卷宗、梳理案件基本事实后,考虑到案件一方当事人年事已高,又深受诉累,为尽早了却当事人的心结,在法庭排期紧张、又时值教育整顿学习、减刑假释案件评查及审判工作均需兼顾的高强度工作情况下,立即着手协调,安排庭审,从立案到审结共23天,真正做到了快审快结,体恤群众。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于2013年6月签订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在约定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续租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欠缴物业费房屋供暖费等各项费用,且为处理该纠纷,房屋所有权人现已92岁高龄的丈夫专程从外地赶回,产生了交通费用。一审判决承租人承担各项欠费并支付交通费。承租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主办人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有序展开法庭调查。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本案维持原判,在判决中,主办人针对承租人的上诉理由,以严谨的法律逻辑和易于理解的文字相结合,一项项悉心阐述,条分缕析,讲明法理。在法律文书作出后第一时间送达双方当事人,房屋所有权人在收到文书后,委托其诉讼代理人专程送来锦旗,并向法庭表达深切感谢,代理人由衷的说道:“感谢合议庭,老人家心里的大石头总算是落地了!”
法律的冰冷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正常运行;而法官内心的温暖,则体恤着每个案件中的群众,维护广大人民的权益。近年来,民三庭在收案数量大,办案人员紧张,案多人少矛盾十分凸显的情况下,能够保证案件质量,克服困难,积极响应号召,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迈出坚实步伐。
想民之所想 解民之所忧
少年法庭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亲情得以挽回。
本案中,原审原告张某某与原审被告李甲、李乙、李丙系母子、母女关系,张某某因脑溢血偏瘫至今已有七八年,张某某的丈夫李某某在世时,曾在2013年9月与兰州市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协议》一份,约定某街道办事处征收李某某名下住宅产权房屋一套,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429.56平方米。2017年1月李某某去时,拆迁安置房尚未建成。2018年6月,张某某曾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并继承其丈夫名下的安置房屋。因为本案所涉安置房屋尚不构成物权,而是一种可能发生在将来的可期待性财产权利,存在不确定因素,不能发生继承,不能要求分割,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时隔三年,张某某再次提起诉讼。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李甲不服提起上诉,并称其父李某某名下的房屋面积为119.52平方米,拆迁补偿协议上登记的房屋面积为330.43平方米,多出来的面积210.91平方米系其出资增建,坚决不同意将其出资增建的部分作为遗产被继承,要求判令该部分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因双方积怨颇深,为妥善化解家庭矛盾,承办人深知家事案件审理要做到情与法的高度统一,方可达到最佳效果。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抓住李甲、李乙兄弟俩这一主要矛盾点,始终秉持为双方当事人彻底化解矛盾、修复兄妹感情的原则,花费大量精力进行调解,力求让双方以家庭亲情为重,就遗产的分配达成协议。为此,承办法官在听取双方意愿和诉求的基础上,提出多种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经过长达两个小时的释法明理、深入沟通下,李甲、李乙兄弟俩对房屋的继承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在承办法官刚要松一口气时,李丙突然情绪激动并哭着称不同意调解。承办法官立即对李丙的情绪进行安抚,并单独进一步询问其突然反悔的原因,李丙哭着向法官陈述称,其母亲张某某因脑溢血偏瘫至今已有七八年时间了,生活不能自理,李甲作为家中的长子,不但不孝顺母亲张某某,反而为争夺遗产,李甲夫妇俩三番五次到其母亲张某某处闹事,并辱骂其母亲张某某,李甲夫妇未尽到对其父李某某和其母张某某的赡养义务,坚决不同意李甲继承父亲李某某的房屋。听完李丙的诉说,承办法官对李丙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和劝解,用最通俗的语言说出最真挚的亲情,虽然父亲已去世,但母子之情、兄妹之情却不会因此而改变。李丙情绪逐渐平稳后向承办法官道歉,并承认因其情绪失控给法庭调解工作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后各方当事人逐渐解开了心结,并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至此,一起诉讼时间长、时间跨度大、当事人积怨深、涉及房产数量达六套之多的继承纠纷,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我心向党 关爱未来
兰州中院法警支队党支部全体党员来到永登县坪城乡歇地沟村小学,为学校师生送上一份爱心。天高云淡,清风习习。中午11时45分,法警支队党支部15名党员乘车来到歇地沟村小学,送上全体党员捐资购买的足球、跳绳、毽子等体育用品,给每个学生赠送了画板、画笔和手工等学习用具,并向学校老师赠送了水杯。在捐赠仪式上,支部副书记吴业安作了简短发言,他表示,此次活动法警支队党支部带领支部全体党员零距离感受农村孩子立志上进、奋发进取的学习精神,感受全体老师甘愿为了8名儿童的教育和成长,始终坚守初心、扎根基层、奉献青春的博大情怀,更加激发了了广大党员干警爱岗敬业,忠诚履行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和使命。捐赠仪式结束后,党员干警和同学们来到学校操场做起了互动游戏,他们一起踢毽子、跳大绳,每个人脸上都洋溢出幸福、快乐的笑容。西固区法院
少年司法新模式 权益保障新高度
近日,西固法院少年法庭依法对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这是2021年3月1日少年法庭挂牌成立后,西固法院审理的首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来,办案法官多次对本案开展社会调查,全方面了解案情及被告人日常表现,并就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多次组织调解,促使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意见;庭审过程中,办案法官坚持“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紧密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调查,全面保障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本案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案件将于近日择期宣判。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西固法院自少年法庭挂牌成立后积极深化少年司法改革,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
一、及时调整受案范围
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在少年法庭成立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各类案件的审判团队,委派资深法官任审判团队负责人,并积极邀请学校、妇联、社区等单位参与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把关爱青少年的宗旨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
二、开展审前调查
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交流,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落实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各个环节;认真落实《甘肃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和罪犯进行调查评估实施办法》,积极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将调查结果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及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
三、将案件审理与心理咨询相结合
精心打造了情感观察室、心理咨询室等审判场所,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情绪反应,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注重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矫正和疏导,更好地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悔罪,接受审判,回归社会。
四、建立回访帮教制度
要求少年法庭审判团队对宣告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坚持每年回访考察一次。通过与家长、社区矫正人员、学校教师进行沟通,整合帮教力量,构建立体帮教体系,努力为未成年被告人创造一个有利于悔过自新的外部环境;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少年,由办案法官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到学校做复学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少年重返校园,继续完成学业
下一步,西固法院将站在保障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少年司法工作的重大意义,把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贯穿于少年审判工作全过程,在既有成绩的基础上,深刻分析形势,准确把握要求,认真总结经验,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红古区法院
倾心调解化解金融风险
助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
近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红古区支行相关工作人员来到红古区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 倾心调解化纠纷,秉公执法暖民心”的锦旗送到法官刘洁手里,以此表达对刘法官团队倾心尽力办实事、解难题的感激之情。据悉,刘法官团队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立足审判职能,强化调解力度,探索出“预先审查、提前沟通、庭前调解”的工作模式,通过践行该工作模式,今年以来成功化解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在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红古区支行起诉的十六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后,刘法官团队预先审查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据,全面分析案情,厘清矛盾焦点,同时积极与借款人进行沟通,了解借款人收入情况,逾期还款的原因,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制定预期可行的调解方案。经充分沟通协调后,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为借款人和银行搭建有效沟通平台,在调解过程中刘法官向借款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安抚借款人情绪,积极引导调解方向,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在案后回访答疑中,向借款人释明不按调解方案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如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将影响其和家人的正常生活,现已有多件案件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前借款人已主动全额履行还款义务。
本类案件的圆满调解,不仅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化解辖区金融纠纷,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促进金融体系健康发展。下一步,刘洁法官团队将继续把庭前化解工作走深走实,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念,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民忧。
红古法院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抓手,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依托,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为促进辖区金融体系稳定健康发展,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皋兰县法院
司法服务送上门 便民司法暖人心
近日,皋兰法院商事审判团队干警前往黑石镇石青村、大横村,为出行不便的当事人提供了上门发还案款和调解服务。在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主办法官多次组织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如约将赔偿款项汇入了皋兰法院案款专户。但原告住所较远,交通不便,家中还有年迈的母亲需要照顾,无法亲自到法院办理案款领取手续。主办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主动与原告取得联系,将发还案款手续送至当事人家中,为该案履行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某常年在山中放羊,电话经常没有信号,在多次尝试送达无果后,
主办法官前往张某所在村进行走访,基本确定其所在地后,沿途询问打听,最终找到了正在放羊的张某,向其送达了本案应诉材料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事前征求原告的调解意见,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自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在审判工作日益繁忙的情况下,皋兰法院始终坚持多措并举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节约司法资源,通过法官深入田间地头,让当事人少跑路,为各方当事人搭起沟通桥梁,用耐心化解纠纷,力争达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律人”的良好社会效果。
七里河区法院
诉前调解高效化解纠纷
让群众感受司法温度和“+速度”
“感谢、感谢!没想到我们公司的纠纷这么快就解决了,让我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化解纠纷的效率,我要为便捷的司法服务点赞!”这是近日两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其中一位当事人,对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土门墩法庭办理此案的法官的由衷感谢。
土门墩法庭收到了原告河北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支付所欠租赁费70余万元。诉前调解员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双方对解除合同及欠款金额均无异议,但在付款期限上僵持不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转入诉讼程序。因疫情影响,原告的员工每次来兰均需做核酸检测,只能长期留在兰州参与诉讼,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承办法官在了解到相关案件情况后,主动作为,在处理原告申请保全事宜的同时,先后多次与当事人沟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合同,被告支付原告所欠租金70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同样的时间,同样的被告。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230余万元,原告因急需用钱,特别迫切地希望能够与被告协商解决,从而使原告尽快付款。承办法官也理解原告急切的心情,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耐心向被告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合同款项的法律后果,劝其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当事人互相体谅,被告同意先行支付原告货款65万余元,以解原告燃眉之急,并就剩余款项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土门墩法庭作为专门审理涉及租赁类案件的法庭,立足审判职能,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租赁类案件,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力求做到简案快办,缩短办案周期,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和加速度。截止目前,共受理各类案件350件,其中涉租赁类284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7.50%、简易程序适用率为81%、调撤率为43%。来源:兰州中院民三庭、少年法庭、法警队
西固区法院、红古区法院、皋兰县法院
七里河区法院
原标题:《【兰州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心系群众,为民司法——兰州市两级法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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