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自2岁起,其父母就已经离婚,并且父母对自己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父母双方各自离婚又结婚生子,20余年来少有见面,更别谈抚养。自己一直都是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如今自己能够独立生活。而父亲重组家庭后,生一儿子,但是从来都对自己不闻不问,于是便想到王某,要求赡养自己。另一方母亲,与王某的父亲离婚后再婚,婚姻并不幸福,无再生育,于是离婚。几年后又再婚,重组夫家已有儿女,于是也未生育,自己没有能力。于是想着王某能够赡养自己,每月固定给予赡养费。王某此时该如何做?(改案例由笔者朋友提供,经笔者合理修改,未改变其本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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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赡养是法定的,不因父母不抚养而排除
很多人就会说:“你不养我,我当时年幼无知,没有起诉你的思想,如今你老了,我却因为法律不得不养你。”从法律的层面,确实赡养的义务是法定的,不因为自己的父母没有抚养过自己,而成为不赡养父母的理由,该理由是予以排除的。当然父母当年的做法也是违法的,也是应该受到谴责教育的,因为抚养子女的义务也是法定的,只不过孩子年幼,无法想到利用法律的手段,在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时候,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是一种等价有偿关系。因此不能因你不养我就排除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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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二、每月低额给予赡养费或成主流
【案例1】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已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蒋某作为胡某之子应该承担赡养扶助义务。胡某未履行对儿子蒋某的抚养教育义务,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亦应予以批评教育,但不能成为蒋某不履行对胡某赡养扶助义务的理由。综合蒋某的经济状况和家庭情况,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其每月支付低额赡养费200元。
【案例2】某省某市60岁的范某为让两个女儿支付她花费的2万余元医疗费和每月的生活费,将两个女儿诉至法院。女儿称,自己年幼时母亲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现在就丧失了要求赡养的权利。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发生不以子女未成年时父母是否对其进行抚养为条件。综合范某的经济状况和身体条件,法院最终判决两个女儿每人每月各支付范某生活费250元。
由此可见,法院审理时认为父母确实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而子女又有负担能力的,一般都会支持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酌情以最低的额度支付赡养费用。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存在遗弃、虐待、杀害、性侵或其他犯罪行为,特别是遗弃、赠予他人在农村地区很常见,这种情形坚决可以不赡养。
从道德的层面说,笔者也绝对认同,“你不养我,我不养你”的观点,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赡养父母成为了必须履行的义务。当法律和自身情感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毫无疑问选择法律。虽然内心可能是无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