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节选自《幽微的人性》,作者李玫瑾。经凤凰壹力授权在网易新闻平台连载发布,欢迎关注,禁止随意转载。】
窦文涛:国外好像有研究犯罪人格跟基因的关系。犯罪跟遗传有关系吗?
李玫瑾:有啊,就是反社会人格。有个学者叫龙勃罗梭 ,他最早提出“天生犯罪人”的概念,这不是他拍拍脑袋想出来的。他曾是个军医,监狱里的犯罪人被执行死刑前要找个医生来验明正身,他就是干这活儿的。他是医生,但那个时代是不让对人体进行解剖的,哪怕是死后也不让解剖。这如同我们研究犯罪心理时一样,在诉讼程序中不让见嫌疑人,因此无法获得研究所需的样本。鉴于有些犯罪人要么没有家人,要么家里人已经嫌弃他并抛弃他,他即使死了,家人也毫不关心,这些人的尸体都由行刑官来掩埋,于是龙勃罗梭就跟行刑官说:“这个人反正死了也没人管,在掩埋前能不能让我先做个尸体解剖,然后你再埋?”行刑官一听对医学有帮助,就说:“好,你研究吧,我支持你。”他就这样解剖了300多具尸体,最后出了一本书叫《犯罪人论》,其中就谈到犯罪人一些生理上的特征。
傅剑锋:中国不是有面相说,也有颅相说吗?李老师说的这个“天生犯罪人”里边对颅相也是有研究的。
窦文涛:那就是说,有些人天生就是要犯罪的?
李玫瑾:对,龙勃罗梭由此提出一个观点。在他之前,著名的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贝卡里亚 、边沁认为,犯罪是理性的,是任性的选择,是追求快乐的表现。但龙勃罗梭告诉我们说,不对,有一部分犯罪人根本不是这个问题,他们就相当于是一头野兽走进城市,你亮着红灯对他们来说是没有意义的,他们想怎么走就怎么走。这类人对社会法律的意义是不会当回事的,他们只凭借自己的欲望和冲动行事。这类人就叫“天生犯罪人”。当然,“天生的”这个话是早期的学者说的,我们从心理学上的解读是什么呢?我们知道人类当中有一种现象叫作“痴呆”或者“弱智”,这是遗传问题,还有比如说工伤,大脑炎,摔坏了。但是,我们知道在心理上,人也应该天生有一种能力叫作“情感力”,后天抚养就是发展人情感力的途径。可是,也有一种人如同“弱智”不可开发智力一样,完全没有形成或发展情感的能力,说白了,你对他多好也没用,民间有一句话叫“喂不熟”,还有一句话叫“白眼狼”。这种人有什么特点呢?就是你无法用人类最基本的情感来制约他。我们知道人和人之间制约的力量有很多种,比如拿钱控制你,戴手铐控制你,拿职位控制你,但真正什么都不要的控制就是爱。为了爱,我情愿为你做所有的事情,所以爱是一个很重要的控制力,比如说对母亲的爱。我们发现很多犯罪人对母亲还是非常有情感的,这就非常重要。比如很著名的白某某案子,当时有四个警察去抓他,他本来想掏枪,结果他妈妈进来了,后来他这样说:“如果不是我妈进来,你们都完了。”我们可以看到,他对母亲的一份情感救了那四个警察。什么叫“天生犯罪人”?就是他对母亲都不能形成情感。比如北京有一个很有名的案件是吴某某被绑架案,主犯王某某就是这种情况。他在监狱里就想出来以后要大干一场,但是他说:“我要是这么干,我妈肯定很痛苦,所以第一个念头是我出来以后先把我妈杀了,叫她瞬间不知道痛苦,然后我就能放开干了。”
窦文涛:这是什么逻辑啊?!
傅剑锋:逻辑跟我们不一样。科学家对这些“天生犯罪人”的研究发现,包括他们的脑波跟我们都是不一样的,听说他们的智力好像都是停留在10岁左右。
李玫瑾:对,反社会人格。
窦文涛:但是,他可能在实施犯罪计划的时候又表现得有智商。
李玫瑾:“智”和“情”是两个问题。反社会人格的人都极其聪明,他不光聪明,还能驾驭别人,所以就带有团伙性质。比如某省“9·1”抢劫大案的张某就是这种人,吴某某被绑架案的王某某和某市爆炸案的靳某某也是这种人。这种人没有任何一个朋友,对谁都不在乎,没有情感,但是他在做自己的事情上绝对非常到位。这种人是天生的犯罪人,非常可怕。
窦文涛:完全没法防范。
李玫瑾:我的观点是,这种人只要一发动第一次犯罪,就一定要长期监控他。为什么我现在提出要做犯罪人的心理评估呢?每一个犯罪人,当他一旦进入我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视线范围,就要对他有一个评估。因为我们的判刑是罪刑法定,但有些人可不是罪刑法定的问题,他这个人注定是不甘寂寞的,是不甘现状的,是不甘平淡的,是一定要做大事的。所以这种人一旦进入我们的视线就要长期监控,否则失控的话,对社会危害极大。
反社会人格又称反社会人格障碍,属于变态心理学或精神医学的术语之一,特指在个人行为中普遍存在的无视和侵犯他人权益的模式。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人会频繁地对周围人有扰乱行为,并且显示出对他人权利的漠视。他们经常出现欺骗、攻击或不友好行为,最典型的表现是他们从没有自责感,从不会忠实于任何一个人。他们的行为易于冲动、烦躁、好斗,并经常出现不负责任的行为方式。这种人格障碍在15岁时就已经明显,有的在15岁之前就开始有相关的行为征兆,类似的障碍表现在童年或青春期就频繁出现,如好斗、虐待动物、毁坏物品、说谎、偷东西等,在家里或在学校就开始破坏规则等。概括之,如果一个人其稳定的行为模式经常与基本的社会规范(包括道德和法律)相悖,并由此给周围人或社会带来困扰、破坏和危害,就被称为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人。
反社会人格是一种早年即开始表现的人格障碍,与后天的外部影响的关系并不十分密切,甚至看不出关系。他们最突出的特征是情感异常。所谓“情感”,即个体社会性需要满足与否的情况下产生的体验与表现。简言之,情感是个人对他人情谊的一种感知和回应,包括对父母因依恋养育而服从,对朋友因顾及友情而帮助,对所爱的人因爱而宽容 所以,有正常情感的人在感知到别人的情谊时会努力地回应,从而得以融入一个群体,学习群体规则,并与他人或社会形成互动。但是,有些人从最初的养育阶段就缺乏依恋表现,成长中他们不会有真心相处的朋友,成年时从不会真心地爱任何一名异性。他们对别人的感情从不感知,更不会为此去回报。他们只从别人那里得到自己所需要的。问题在于,他们的这种表现在他人无法通过行动感化予以改变的同时,也就无法通过他人的说服教育来予以改变。所以,具有这种人格障碍的人终身都是自私的人,难以改变的人。
我对这种人格障碍有一个比喻,即他们是“心理上的高位截瘫病人”。我们的身边如果出现一位“高位截瘫病人”,我们会设法为他找人陪护,他的身边不能没有人照看。但是,人们从来没有意识到:某些心理疾病也需要终身监护,这就是反社会人格。他们一生都需要身边有人监督和控制。如果监护得当,这种人不一定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危险性;相反,放任或放弃他们,那就可能给社会提供一个危险的犯罪人物。
——摘编自李玫瑾专著《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