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促进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2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是对原保监会2008年印发的《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修订。本次修订重塑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监管框架,回归业务本源,补齐监管短板,防范潜在风险。
《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条件,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合作机构。同时,将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等纳入委托事项。《通知》取消了对该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保监会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通知》还取消了该业务的投资功能,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其异化为理财业务,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为防范潜在风险,《通知》通过明确禁止性行为、加强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探索行业自律等强化对此项业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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