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
健康人生 绿色无毒
梓潼法院禁毒宣传在路上
为着力宣传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加强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反映禁毒预防、禁毒严打、禁吸戒毒、禁毒严管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梓潼县人民法院按照省禁毒办、市禁毒办的统一安排部署,开展了2020年六月“全民禁毒宣传月”系列活动。
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全民禁毒宣传大趋势,我院灵活运用线上分享、线下传导等多种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增强了宣传针对性。我院本次宣传共分为常态化宣传、集中宣传和典型案例分享三个方面:
1
常态化宣传方面
我院主要采用在诉讼服务大厅和公告栏上张贴《如何发现和识别制毒加工厂点》、《关于敦促涉嫌毒品犯罪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的通告》和《绵阳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等宣传文件,以及通过LED屏幕滚动播放禁毒宣传标语口号的方式来进行宣传,形成禁毒常态化宣传机制,为群众树立毒品防范意识。
2
集中宣传方面
6月26日,梓潼县人民法院积极响应梓潼县禁毒委员会号召,参与了第33个国际禁毒日集中宣传活动。本次活动中,审管办、刑庭抽调干警有序参与,联动协作,展现了专业性和良好风采。活动期间,我院干警通过派发宣传资料、口头答疑等方式重点宣传了毒品犯罪法律法规,现场发放各类宣传手册、宣传单共计200余份,发放宣传购物袋100余个,提供法律咨询20余人次,切实掀起集中宣传高潮。
3
典型案例分享
我院刑庭梳理了一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以贴近群众、贴近基层、贴近生活的语言,通过微信公众号宣发的方式,向群众展示了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相关刑法条文,使得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案例分享看过来
赵某、梁某犯贩卖毒品罪,殷某犯运输毒品罪
案件详情
1、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赵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出租房,将400元的冰毒贩卖给李某(另行处理)。
2、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赵某、梁某在梓潼县文昌镇将900元的冰毒贩卖给王某(另行处理)。
3、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赵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出租房,将350元的冰毒贩卖给杨某。
4、2018年8月3日,被告人赵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出租房,将500元的冰毒贩卖给王某。
5、2018年8月3日,被告人赵某、梁某将冰毒贩卖给罗某(另行处理)。被告人殷某受被告人赵某安排,从绵阳市涪城区将毒品运输至广元市。警察现场查获白色晶状物49.83克,红色片状物0.96克。2018年8月4日,侦查人员在绵阳市涪城区赵某住处搜出白色晶状物4.16克、红色颗粒0.47克。经鉴定,白色晶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红色片状颗粒检出咖啡因。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赵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5 000元;
二、被告人殷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 000元;
三、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所得1 250元、被告人赵某和梁某的违法所得7 400元,上缴国库;
五、对扣押的手机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对扣押的冰毒65.58克、麻古1.67克,有白色透明液体的塑料瓶3个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销毁。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原标题:《绿色无毒·健康人生||梓潼法院禁毒宣传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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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着力宣传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加强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反映禁毒预防、禁毒严打、禁吸戒毒、禁毒严管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梓潼县人民法院按照省禁毒办、市禁毒办的统一安排部署,开展了2020年六月“全民禁毒宣传月”系列活动。
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全民禁毒宣传大趋势,我院灵活运用线上分享、线下传导等多种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增强了宣传针对性。我院本次宣传共分为常态化宣传、集中宣传和典型案例分享三个方面:
1
常态化宣传方面
我院主要采用在诉讼服务大厅和公告栏上张贴《如何发现和识别制毒加工厂点》、《关于敦促涉嫌毒品犯罪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的通告》和《绵阳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等宣传文件,以及通过LED屏幕滚动播放禁毒宣传标语口号的方式来进行宣传,形成禁毒常态化宣传机制,为群众树立毒品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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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宣传方面
6月26日,梓潼县人民法院积极响应梓潼县禁毒委员会号召,参与了第33个国际禁毒日集中宣传活动。本次活动中,审管办、刑庭抽调干警有序参与,联动协作,展现了专业性和良好风采。活动期间,我院干警通过派发宣传资料、口头答疑等方式重点宣传了毒品犯罪法律法规,现场发放各类宣传手册、宣传单共计200余份,发放宣传购物袋100余个,提供法律咨询20余人次,切实掀起集中宣传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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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享
我院刑庭梳理了一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以贴近群众、贴近基层、贴近生活的语言,通过微信公众号宣发的方式,向群众展示了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相关刑法条文,使得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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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梁某犯贩卖毒品罪,殷某犯运输毒品罪
案件详情
1、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赵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出租房,将400元的冰毒贩卖给李某(另行处理)。
2、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赵某、梁某在梓潼县文昌镇将900元的冰毒贩卖给王某(另行处理)。
3、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赵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出租房,将350元的冰毒贩卖给杨某。
4、2018年8月3日,被告人赵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出租房,将500元的冰毒贩卖给王某。
5、2018年8月3日,被告人赵某、梁某将冰毒贩卖给罗某(另行处理)。被告人殷某受被告人赵某安排,从绵阳市涪城区将毒品运输至广元市。警察现场查获白色晶状物49.83克,红色片状物0.96克。2018年8月4日,侦查人员在绵阳市涪城区赵某住处搜出白色晶状物4.16克、红色颗粒0.47克。经鉴定,白色晶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红色片状颗粒检出咖啡因。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赵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5 000元;
二、被告人殷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 000元;
三、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所得1 250元、被告人赵某和梁某的违法所得7 400元,上缴国库;
五、对扣押的手机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对扣押的冰毒65.58克、麻古1.67克,有白色透明液体的塑料瓶3个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销毁。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原标题:《绿色无毒·健康人生||梓潼法院禁毒宣传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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