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6月9日是国际档案理事会确定的第13个国际档案日。国际档案日是世界档案界的一个盛大节日,它为世界的档案工作者推动本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有助于提升档案在大众、政治家、决策者以及赞助机构中的地位,改变档案部门和档案专业的形象,让档案界发挥出它最充分的意义,从而建立起更大的信心与社会互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常见误区
在国际档案日到来之际,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档案法》,看看常见的几大档案误区你中了几招。
误区一:档案只看不借,无需审批。
NO!根据《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所以即使是查阅档案,也是需要走审批手续的。

误区二:保护档案主要是档案部门的事情。
NO!根据《档案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所以,每个人都要小心保护好档案哦。

误区三:归档只归重要发文。
NO!根据《档案法》第二条的规定,这里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误区四:应归档材料由自己保存或者延期归档也是可以的。
NO!根据《档案法》的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另外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所以,小伙伴们,一定得按时归档啊~

温馨提示
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一定不要触及法律红线哦~
在了解了这些误区以及法律知识后,
有没有对档案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呢?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
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经验得以总结,
规律得以认识,
历史得以延续,
各项事业得以发展,
都离不开档案工作。
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增强档案意识,
维护国家档案资源。
文章来源 | 昌平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