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只要公司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不是以上7种情况,企业只要发生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
02既从事生产又从事研发人员工资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7】40号公告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只要按照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计入研发费用的部分是可以加计扣除的。
03研发人员在公司工作时间未超过183天不得加计扣除
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大家注意这个标准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没有183天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是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即使只在公司工作一个月也可以加计扣除。
04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研发人员工资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7】40号公告规定: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注意:劳务派遣研发人员的劳务费加计扣除,只针对直接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的费用,不包括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等。
05失败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去搞研发、搞科技,因为研发投入大,并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谁也不能保证只要投入研发就一定会出成果,就一定会成功,所以失败的研发也是研发,也可以加计扣除。
06亏损企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首先我们要明确应纳税额的计算,是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07财政性资金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二、研发费用归集(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也就是说企业获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的,如已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则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如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其对应研发费用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