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抚养费金额经法院裁决后,就不能要求增加抚养费
《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司法实践中,如果子女有正当理由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生病、上学而实际需要超出原定数额,法院将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酌情增加抚养费。
2.抚养费只是孩子的日常生活费用,教育、医疗等费用需要额外支付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应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抚养费是一项综合费用。
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混淆了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等概念,在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同时,往往还要求对方支付其他费用,如医疗费、医疗费等。对于这类案件,法院一般会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子女进入大学后,父母仍需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父母负有抚养义务的对象为未成年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在学校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由于主观原因如丧失或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一些已满18岁的成年子女,由于抚养费的给付对象不明确,虽然不符合继续主张抚养费的条件,但仍向父母提出支付要求,如大学学费或生活费,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被告能够且愿意继续支付的,法院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法院一般会从维护家庭关系和子女成长的角度,加强对双方的调解,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
4.孩子每天的所有花销,由父母负担
抚养费主要用于子女的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费用,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是,一些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对子女的日常开支,被告一方都有支付的义务,包括明显不合理的开支,例如,诸如私立学校的高额学费,以及对此类超过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需要的高额附加费用,法院将在审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后,再予以处理。
5.抚养费还应包括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予的补偿
养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孩子,但并不是所有孩子的开销都由对方承担。从理论上讲,如果没有约定,父母双方都有同等的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抚养费”和“扶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据《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6.不允许探视子女,就可以不给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夫妻因种种原因积怨较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以“不让探视孩子”为借口,迫使对方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被告则常常不甘示弱,针锋相对,以“不给孩子抚养费”为借口对抗。结果会使双方关系变得更紧张、更糟糕,并进一步伤害孩子的身心。
起诉期间,被告应当直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父亲或母亲阻止另一方探视孩子,也不能作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正当理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当事人可以单独起诉,请求依法探望子女。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