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进明
质量是人类永恒的主题,也是经久不衰的话题。关于质量,存在“一个共识、两大分歧、三类误区”:“一个共识”,即质量很重要,对此无人反对,而且各方面从不同角度加以强调和阐释;“两大分歧”,即质量是什么、如何管质量,往往众说纷纭;“三类误区”,一是简单追求“政府主导”,二是片面强调“质量是竞争出来的”,三是将“四个最严”泛化。究其根源,主要是对质量的认识不一、理念不一。为便于交流、促进工作,需要对质量领域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念再作辨析。
质量领域三组概念
(一)关于质量和安全
随着理论和实践的深化,国际标准化组织在IS09000:2000标准《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中将质量定义为“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具有较高的认可度,此处的质量主要指产品和服务质量。
质量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是一个大概念,包括安全、使用性能等内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可以看出,就产品而言,质量的范畴大于安全,质量安全是产品质量的应有之义。2020年全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也指出,“《产品质量法》修订要把握好定位,它既是一部安全法,也是责任法,还是促进法。”
再以《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的“质量”为例,也都是一个大概念,涉及质量安全、质量提升和质量基础,既要求“拉高线”,也要求“守底线”和“打基础”。
基于此,我们就能更好理解“质量”一词,明白其涵盖质量安全、质量提升和质量基础。也就能更好理解,2020年4月1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严把防疫物资出口质量关”,其中的“质量”不局限于档次、使用性能之类,更包括安全,不能把产品质量和安全简单并列乃至割裂。
(二)关于宏观质量和具体质量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质量变革”指的是宏观质量。宏观质量涉及方方面面,各地区各部门都承担相应的职责;产品和服务等具体质量则与市场监管部门密切相关。
我们经常讲“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建设质量强国”,究竟指宏观质量,还是具体质量?对此,要看具体语义,不可一概而论。从党的十九大报告看,除提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外,还提出制造强国、科技强国、质量强国等12个具体的强国——此处的质量强国,侧重于产品和服务等具体质量。
(三)关于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
质量和监管两者都是内涵丰富的概念,质量监管绝不限于监督抽查、执法打假等具体而微者,而是涉及质量安全、质量提升和质量基础等诸多方面。这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业务司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质量发展局、计量司等)的名称和职责中也有所印证体现。
市场监管是现代政府五大职能之一。今天说起市场,往往不再局限于一个一个交易场所,还涉及各种各样的交易行为。《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对“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提出明确要求,此处讲的是“大市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相对而言则是“小市场监管”。就产品和服务来说,市场监管的领域基本涵盖质量监管,但要讲到更大范畴的质量,那么质量监管又与市场监管形成交叉。
再说安全,也有大小概念之分。在产品等具体领域,有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其实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也都存在质量的问题,只是其安全问题更为突出。从整个国家而言,安全是一个很大的概念。
也就是说,无论质量监管、安全监管,还是市场监管,都远远超出市场监管总局一个部门的职责范畴。厘清了这些,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严格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是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而不仅仅是对市场监管总局所提出的要求,将三者并列既是着重强调,也是因为确有差异。
质量监管3个理念
第一,质量涉及经济领域,也涉及社会领域,不宜简单强调“政府主导”。在党政机关文稿中,“政府主导”和“政府引导”屡见不鲜。貌似一字之差,实则区别很大。这不是简单地咬文嚼字,而是反映了一种深层次的理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清晰界定了政府的五大职能。《决定》特别强调:“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些重要论断,为“政府主导”或“政府引导”提供了重要遵循。
总的来说,社会领域多用“政府主导,经济领域多用“政府引导”,有的领域(如医药卫生、标准化等)针对不同情况使用“政府主导”或“政府引导”。
如上所述,质量涵盖质量安全、质量提升和质量基础,既涉及经济领域,也涉及社会领域,不宜一味强调“政府主导”。政府该主导的主导、该引导的引导,不断加强和改进质量监管,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第二,抓质量必须“产、管、竞”并举。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质量是竞争出来的”这个观点一度引发热议。实际上,还有一个重要论述与之密切相关,为我们提供了重要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时强调,食品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同样的道理,产品质量包括产品质量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旨在强调竞争政策是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其核心是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质量是竞争出来的”观点,强调的是竞争,但过于鲜明、显得片面。因为质量的内涵极其丰富、关系特别重大,如果将质量安全等剥离出质量,就会出现“质量是竞争出来的”等似有道理、但不全面的观点,就会引出把质量工作简单推向市场的言论。唯有把质量安全纳入其中,才能回归质量的原意,才能支撑质量战线的工作部门积极作为、更好发挥作用。
我们不能把质量简单推给市场、推给企业,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质量是企业生产出来的,是政府监管出来的,是市场竞争出来的”,“产、管、竞”各尽其能、缺一不可。
第三,“四个最严”不能泛化。近年来,对“四个最严”或有误解。有的同志盯住一个“严”字,一旦提到要严格监管,不管是食品药品还是其他产品,动辄套用“四个最严”,出现泛化现象。
除了食品药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其他领域能不能适用“四个最严”?当前“放管服”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还是要区别对待。仔细推敲“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也许有的“最严”能推而广之,但不宜将“四个最严”泛化于质量监管乃至市场监管各领域。

(作者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