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小强热线报道,杭州的郭女士在试用期中意外怀孕,因老家"怀孕三个月内不能对外说"的习俗,郭女士并未告知公司。转正10天后,公司得知郭女士怀孕便立刻将其辞退,对此郭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并将事情向劳动局反映,事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试用期内怀孕,转正10天后公布
据郭女士介绍,自己是在5月6号她入职这家公司的财务岗位,公司规定试用期是1个月时间,在5月20多号的时候,她意外发现了自己怀孕的消息,但是老家的习俗是3个月内不能对外说,她就把怀孕消息给隐瞒下来了。
一个月时间很快过去,转眼到了6月5号,郭女士便向公司提出要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公司人事回复说不用签订,当时公司人事说,"就你进来的时候签的那份合同就很清楚了,在6月6号就转正了,继续使用那份试用期合同就行了。"郭女士也没有多想,便答应了下来。
6月16号,在公司组织的一场团建活动中,郭女士向同事告知了怀孕的消息,没想到第二天,郭女士便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人事给我说,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
而通知书的落款日期是6月4号,离郭女士的试用期结束还有2天,即在转正之前就被辞退了。如若当时告知郭女士,那么显然是未通过试用期,也就不存在纠纷。但是自己当初被口头通知转正,且在转正后还上了10来天的班。
郭女士觉得:这是公司察觉到她怀孕后,为了不让她享受怀孕的权益,故意把落款改为转正前,这就已经是违法劳动法。
公司对此给出的解释是:她不适合这个岗位
为了给自己讨一个公道,郭女士多次到公司理论,但是都得不到应有的对待。郭女士也做了隐瞒怀孕的解释,郭女士表示,老家习俗怀孕3个月内不能对外说明,所以自已才隐瞒了下来,但这并不是公司能开除她的理由。
据公司负责人介绍,这份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确实是在6月4号落款的,这和哪天把通知书给郭女士没有关系,该负责人表示,"我们解聘的理由是她不适于岗位要求,因为她的金融知识是零。"
该负责人表示,当初录用郭女士,是觉得年轻人可以学习,但在试用期当中,学习的这个过程中,发现郭女士不符合该工作岗位的需求,"我已经把她给调换到另一家公司了,并不是看她怀孕就解除了劳动合同。"
不过郭女士并不认可这个说法,她表示,"他们让我签另外一份合同的目的,就是想解雇我,因为这边我被解雇了,而那边新公司的试用期是6月6号到8月6号,试用期当中可以名正言顺把我解雇"。
郭女士表示,6月15号时,自己还在该公司上班,公司也给她发了工资,现在所谓的调换到别家公司,只是一个开除的借口,"我不明白他们为什么这样对待一个女性,本来就蛮不容易了,怀孕也不是自己故意为之,是一场意外。"
随后,郭女士不同意被调换,要求公司继续聘用她。目前,郭女士已经把事情反映给了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谁错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女职工在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该公司给出的辞退书通知书,落款日期是在6月4号,在转正之前,如若确实如此,并不涉嫌劳动合同纠纷。但按照女子的说法,这份通知书的落款日期是"有问题的",明明自己被告知转正,且还在该公司上了10来天的班。如若公司确实是在得知郭女士怀孕后,无故将其辞退,则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不论公司对错与否,郭女士已经陷入了另一个舆论困境:她是否为了入职而试图隐瞒怀孕?老家不让说的说法靠谱吗?
据悉,企业聘用的员工怀孕,公司需要承担孕妇在孕期不能工作的相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