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的人多,请你先排队

摘 要

  引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国家经济持续发展,我国一改“限制生育”的计划生育政策,转为实行“全面开放二胎”的生育政策。社会某工作单位顺势出台女职工怀孕需“排队”

引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国家经济持续发展,我国一改“限制生育”的计划生育政策,转为实行“全面开放二胎”的生育政策。社会某工作单位顺势出台女职工怀孕需“排队”的政策:要求女职工须在单位规定时间内怀孕,对未按照计划怀孕而影响工作安排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同时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不予考虑。

近年来国家通过法律、政策、经济和教育等多种手段,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取得明显成效,妇女社会地位显著提高。但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群体之间,妇女生存发展状况还处于不平衡状态,保障妇女权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仍面临挑战,女性就业歧视和生育权保护等问题依旧存在。

案例

“村花”(化名)是某幼儿园老师,该园大部分均是相对年轻的女性。因中央出台的“二胎”政策,幼儿园中有几个女职工相继怀孕经常请假、换班,影响到幼儿园的课程秩序和经济效益,故该园内部的规章制度规定:幼儿园育龄职员符合晚婚晚育的条件后(结婚半年后交怀孕申请方可怀孕),按照来园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的总分排队(幼儿园公示),并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村花”在该制度出台后意外怀孕,并坚持生育。不久该园向“村花”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村花”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村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幼儿园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及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幼儿园支付“村花”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9752.2元。

【裁判要旨】

法律对怀孕女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结语

某些企业为降低成本在招聘女性职工时要求几年内不允许结婚生子,若结婚生子则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可直接予以开除处理。此等做法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个人享有婚姻自由和生育自由,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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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ang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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