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被解雇 法院判公司赔偿,同时…… 06

摘 要

  □通讯员 罗震宇 南报融媒体记者 徐宁 员工怀孕期间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公司赔偿,但劳动合同不继续履行,这是为啥?近日,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

□通讯员 罗震宇
南报融媒体记者 徐宁

员工怀孕期间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公司赔偿,但劳动合同不继续履行,这是为啥?近日,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该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生育津贴等共计4.6万多元。
王晨(化名)是安徽省明光人,来南京打工,于2017年6月到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班,从事财务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6月15日。
2018年9月,王晨怀孕后,因产检需去医院,均告知公司主管进行请假。但该公司却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以王晨自2019年1月1日起未按时到岗,且无书面请假条视为旷工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关系。
无奈,王晨回安徽保胎,并于春节后到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秋苏和汤友慧为王晨提供法律援助。
2019年3月,刘秋苏和汤友慧与王晨初步交流后,起诉至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某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并继续履行与原告王晨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原告王晨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克扣工资1.3万余元。
2019年4月11日、5月17日,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组织了两次开庭。同年6月3日,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原告王晨工资差额及工资8900多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值得关注的是,法院认定被告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没有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具有人合性,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履行需要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被告某公司坚持认为原告王晨严重违反了其规章制度,且开庭时多次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告已无与原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告王晨2019年1月29日已知晓劳动关系被被告单方解除,但直至2019年3月1日方申请仲裁,其对恢复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主观上亦有懈怠。
据此可见,原、被告之间的信任基础已明显不复存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合意已无法达成,双方的劳动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原告虽经法院多次释明后,仍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其可就赔偿事宜另行起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今年1月,王晨再次向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生育津贴、医疗费用等合计4万多元。“被告某公司在王晨怀孕4个多月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她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及报销相关医疗费用。”刘秋苏告诉记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公司违法解除与王晨的劳动合同,导致其无法申请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用,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qyang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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